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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羽毛球协会简称“江西羽协”。英文名“Jiangxi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JX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江西省体育局的指导下,由全省羽毛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以及致力于推动羽毛球运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业余爱好者以及致力于推动羽毛球运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努力普及和发展江西省羽毛球全民健身运动,推动羽毛球专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南昌市福州路28号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主办和承办各类别的羽毛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加强与中国羽毛球协会、国内各省、市、区羽毛球协会的联系;加强与国际羽联、国外羽毛球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习和交流先进经验。

    (四)协助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拔培养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性各级羽毛球体育比赛和国际赛事,负责组队参加中国羽毛球超级俱乐部联赛。

    (五)加强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积极调集社会资源,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即可注册成为团体会员;凡从事或喜爱羽毛球运动的职业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即可注册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羽毛球运动,热心关注羽毛球运动发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竞赛、裁判培训等活动;

    (六)享有本会承办国际国内赛事的观摩学习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推动群众性羽毛球运动的发展,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体育人才;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需缴纳人民币300元会费;个人会员一次性需缴纳人民币80元会费;

    (五)承担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从会员中产生,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协会制定的辖区羽毛球发展规划;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聘请有关领导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四)筹备召开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提名,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用和罢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协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

    (十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考核、审议、推荐授予等级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主席或1/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委员会产生,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其职责是:

    (一)监事长、监事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二)监督本会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是落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中国羽毛球协会和各省、市羽毛球协会之间的通联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从会员中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一)秘书处设下列部门:

        1、会员部

        2、行政部

        3、策划部

        4、外联部

        5、培训部

        6、竞赛裁判部

        7、财务部

     (二)部门职责:

         1、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筹备召开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4、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与国内外羽毛球民间组织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6、积极拓展羽毛球品牌建设等相关业务;

         7、管理协会财务运作;

         8、处理部门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业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国家财务制度展开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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